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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滥拍: 马来西亚惩罚手机滥拍手机存色情会判入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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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第三媒体
来源:www.TheThirdMedia.com
日期:200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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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美国《侨报》报道,马青总团法律局主任颜炳寿4日提醒公众人士,若任何人的手机内存有色情短片,无论是自拍、储藏或传送,一旦被发现及被法庭定罪,在刑事法典292条文下,可被判3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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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据美国《侨报》报道,马青总团法律局主任颜炳寿4日提醒公众人士,若任何人的手机内存有色情短片,无论是自拍、储藏或传送,一旦被发现及被法庭定罪,在刑事法典292条文下,可被判3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据《星洲日报》报道,颜炳寿提醒公众人士,在刑事法典293条文下,若把色情短片或资料传送给20岁以下的人士,刑罚会比292条文更重,即罪成者可被判坐牢最高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他4日针对一些色情或不健康的手机自拍短片广泛流传一事,受访时发表谈话。
有条文惩罚滥用手机者
颜炳寿说,通常警方会引用刑事法典292条文来惩罚那些滥用手机者、手机内具有色情短片者或传送色情短片者。
“其实政府较早前通过的多媒体法令及2002年电检法令都有条文来对付滥用手机者。”他表示,自拍性爱短片已成为了新的社会现象,部份“男女主角”会认为该行为是前卫的做法,更因而感到自豪。
颜炳寿说,单靠法律行动来对付滥用手机者,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重要的是父母应该多关注孩子的举动、关注孩子受什么影响,并灌输适当的性知识予孩子。”他呼吁政府,政府也应该关注该问题的衍生。
手机自拍渐成时尚
杨映波:自拍裸照传送是罪行
另一方面,大马律师公会主席杨映波表示,若自拍裸照后再传送是一种罪行;但若自拍而自己收藏,就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杨映波4日针对小情侣自拍露骨短片流入社会之事宜接受传媒的询问时指出,虽然以法律行动来制裁犯罪者是可以减少问题,但最终还是要从教育着手。
询及引用刑事法典292条文来对付滥用手机者的刑罚是否太轻,他说,自拍裸照后再传送的风气算是伤风化,却没有直接伤害到别人。
“我并没有说,自拍裸照是正确的行为,但与其他罪行的轻重相比之下,以该刑事法典来惩罚犯罪者,已是足够了。”
(第三媒体 200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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