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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灵通: 学生告电信小灵通不提供通话明细单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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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第三媒体
来源:www.TheThirdMedia.com
日期:200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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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悉,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03级法学系学生李龙在中国电信营业厅索取小灵通通话记录明细清单时遭拒,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他以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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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据悉,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03级法学系学生李龙在中国电信营业厅索取小灵通通话记录明细清单时遭拒,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他以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1元。8日,此案在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结果,经过2个小时的庭审,法庭以“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李龙表示,要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据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李春生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1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小灵通通话记录明细清单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第三媒体 200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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